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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中和愿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23-5-4 15:18

来源: 武大文科学报 作者: 周琛

碳中和作为一种绿色发展新范式,因应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这一提法。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各国实现碳中和的基石理论,这一理论的重要实践突破来源于《巴黎协定》第6条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条款。

以下文章来源于武大文科学报 ,作者周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第2期

作者简介

周琛,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

碳中和新范式和净零排放新目标具有鲜明的结果导向性、整体系统性和结构变革性,对全球气候治理及责任分配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包容公平脱碳以切实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动态考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现,新的范式目标不仅引发了目前《巴黎协定》中区别责任失正的旧疾,也带来了共同责任阻滞的新症。我国作为气候变化利害攸关的国家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可以充分借鉴臭氧层消耗物质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多边公约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公平转型机制的晚近实践,积极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与时俱新与包容公平同步,围绕碳中和愿景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双体共建理论推动共同责任的优化,拓新原则兼容并包的意涵面向;另一方面,建立以碳为中心要素且反映集体性发展权利层次的区别责任体系,辅以落实利益衡平与补偿的团结协助安排,守护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精神。

关键词
碳中和;公平脱碳;气候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责任;区别责任;绿色发展;低碳经济

碳中和是我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中国进入了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愿景。2021年4月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向国际社会系统阐释了包含“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内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此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征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是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内置于气候变化谈判的中心与发端,伴随外在国际情势的不断变迁,经历了“从单薄到厚重、抽象到具体、稀释到重塑”的反复发展历程[1](P318)。对我国而言,秉持共区原则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既是党和国家气候外交政策与实践的基本面向,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其中,共区原则的开放语境能否自洽于不断变迁的外在情势,与时俱进地回应国际气候治理新需求的同时、坚守公平公正的精神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晚近,在环境政治学中日益兴起的“中和效应”的影响下,碳中和开始受到国际社会主流的认同,逐渐成为履行《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的新范式和新目标。由于诸多鲜明的独特特征,碳中和对于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不容小觑,特别是就具体分配各国治理责任至关重要的共区原则而言更是如此。而如何因应当前碳中和及其愿景的气候治理之需,不仅是共区原则在时代演进过程中必然面临的历史议题,也是我国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亟待回应的现实命题。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问世后,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相较之下,碳中和以及其对国际气候治理的公平价值、责任分配原则与规则体系的挑战和机遇目前为止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这一研究现状与我国作为气候变化利害攸关国家和共区原则主要倡导者的定位存在明显落差。

由此,本文立足当前气候治理的碳中和愿景动态考察共区原则,并尝试引入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予以全面、客观和深入的评析;在比较借鉴其他多边环境公约和欧盟区域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推动共区原则优化、以参与“碳中和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的对策和建议,借此挖掘该原则的时代回应、理论创新和实践开拓的品质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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