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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中和愿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23-5-4 15:18

来源: 武大文科学报 作者: 周琛

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缺乏必要协作不能适应碳中和结构性变革的影响


为回应全球排放比重的新变化,《巴黎协定》的“各自能力”要件将共同责任扩及国际社会尽可能广的疆域。据此,即使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利益和经济社会成本不对等,一国也应当首先采取合作性行动。当存在明显的比例失当时,利益衡平与补偿机制便成为实现实质公平的最后一道保障。这不仅兼而反映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也是体制可行标准的现实要求。回到《巴黎协定》,“各自能力”要件本身蕴含着可能可行的前提要求。针对技术、资金能力的团结协助安排,其本质就在于平衡和弥补一国协调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所带来的增量成本。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气候治理模式下,能力建设及国际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凸显,成为了区别责任的现实核心,也是气候政策四项评估标准协同运作的逻辑旨归。反观《巴黎协定》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条款,不仅失去了前提性条款到位情形下的逻辑周延性,而且相关要求弱化的倾向明显,具体的履行标准照旧语焉不详[1](P334-336)。

在碳中和愿景驱动下,各国实施相关具体目标将带来国内乃至国际层面的深刻变革,尤需公平转型来加强对利害攸关者的能力建设,以保障棘轮推进的气候目标下行动各方之间必要的平衡和协调、最低限度的团结与互助。一方面,巴黎模式下的共区原则分立出“能力”要件、并将其由框架公约中的履行责任标准拔高至认定责任标准,使得生态空间再分配这一“切蛋糕”的过程更侧重于考量当前排放因素、而呈现出责任计算的断裂性;另一方面,当涉及具体责任的履行,当前协定对于关键性的能力建设和团结协助的安排没有充分地关联“各自能力”要件与其他的例如“国情”要件而显得力道不足,难以达成转型式气候治理新语境之碳公平要求的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统一。

从具体责任的内容视角,《巴黎协定》对共区原则的重塑建立在反映国际社会晚近变化的基础上。然而,如上所示,由于当前模式过度倚重气候政策的环境成效标准、轻忽分配考量标准、边缘化成本效益标准和不当使用体制可行标准,并没有全面、客观反映出变迁后的国际现状,而且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框架公约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性安排。不仅如此,当进入碳中和愿景,当前的共区原则与其独特特征和关键要求并不和谐甚至在个别层面上相互抵牾,全球包容与公平脱碳难以得到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困境大多集中在区别责任的面向。而就实用主义倾向的共同责任而言,它虽然对于开启全球净零排放行动功不可没,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普遍性环境目标与多元化实施路径之间的二元结构矛盾。具体表现为:国家层面实际行动与气候目标的相背离,例如“毁约退群”的气候单边行动得不到有效遏制;国际层面全球气候治理的碎片化,具体如全球气候伙伴关系松散僵化、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乏力。对于结果导向的碳中和愿景,放任此矛盾无疑是对地球的气候安全阈值危险而不负责任的挑战。

不难看出,碳中和新范式目标既引发了《巴黎协定》中共区原则的旧疾——区别责任失正,也带来了新症——共同责任阻滞,而换个角度则为重审、重塑乃至优化原则当前形态的难得历史契机。那么,其他全球公物领域和区域行动层面的共区原则的设计、发展和适用如何?能否为兼具与时俱进和包容公平要求的国际气候治理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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