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环境政治学领域兴起了基于中和效应的环境治理模式研究,并逐渐为国际社会主流接受。“中和”通常用以描述一种以收益抵消损失,从而达到环境媒介、自然要素及其系统的质与量的稳定和健康状态。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通过统筹能效提升、可再生
能源替代、碳汇增补、碳库涵养与负排放技术使用实现净零排放的中和效应正逐步成为“后巴黎”时代国家自主贡献的新目标和新范式。在2020年9月联大的一般性辩论上,我国提出提前到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前,全球已有136个国家承诺实现碳中和。作为范式转换型举措,建立在抵消平衡机制上的碳中和与一般性国家自主贡献中单向的温室气体减源、增汇的范式不同,它创新了气候治理的思路,提供了一种以碳移除抵减
碳排放的双向选择路径,具备三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结果导向性。经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多模型论证,若需在21世纪末将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全球必须在21世纪中叶实现净零排放。可见,作为实施《巴黎协定》温控的关键阶段性目标,碳中和是全球气候系统的量化安全阈值,而使得一般性的国家自主贡献在实证层面更加聚焦、确定和具体。与此同时,碳中和本身的双向路径又有助于克服《巴黎协定》的此种“强化减排目标,但弱化减排模式”的困境[7](P96-97),为各国区别责任的灵活履行提供了多元渠道和相对一致的行动标准。不仅如此,碳中和拓宽了全球气候伙伴关系覆盖的领域,为共同责任依托的、却一度运作乏力的国际合作原则及其实践提供了改进空间。
第二,整体系统性。尽管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也涉及减缓和适应行动,但是各领域独立运作的结果可能是步调一致,也可能重复低效甚至是冲突混乱的。例如,除了森林前端的可持续管理,废弃木料、废纸等中末端的绿色处置也会系统影响到碳汇与碳中和的整体成效。因为依据生态学,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碳汇并非是终点;就碳的整体循环过程而言,碳中和还应涵盖碳的再利用和储存(即人为增强碳的可循环性),而呼唤韧性的循环经济社会体系。从这个视角,单个措施之间的协同增效只有通过综合性的碳中和的统筹运作才能够实现。这促使决策者(国际层面谈判者)从整体系统观的方法论出发,持续、全面考量国家层面直接或者间接涉“碳”的各种因素,充分评估其相互作用,并在差异性责任的分配中予以客观呈现。
第三,结构变革性。在碳中和愿景的驱动下,碳要素进入决策的核心。碳的主要载体能源,作为有别于一般性自然资源的天然禀赋,与一国的生存发展紧密相关。该领域内经济、社会与环境三者正当性利益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一方面,利益衡平分析工具及其里程碑式成果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为环境利益代言,彰显了矫正正义;另一方面,碳中和正在引发国内、国际层面的利益格局的深层变革甚至转型,其影响范围之广泛、力度之深刻,已然触及更为基础的初始性的生存利益和分配正义。不难看出,净零排放的全球行动使得“生态空间再分配”这个隐而不现的目标再次被置于气候变化谈判桌前(首次是起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气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制度化且面临着在国际社会成员之间“蛋糕”的重新配置,而对于分配公平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更深的期许。“碳公平是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议题上力求实现保护气候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没有碳公平,就无法达成综合性的国际气候协议”[8](P35)。
尽管碳中和立基于《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之上,但是该新范式目标显然直面而且聚焦气候变化应对的核心场域:从减少排放到净零排放的全面脱碳。从国际气候治理的角度,围绕碳的各个因素例如能源载体的碳强度、中和效应的碳汇库是否在责任分配中予以全面、均衡和动态考量,是全球包容一致、国别公平合理气候行动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而植根于公平精神的共区原则在自身演进的过程中能否适应碳中和的环境成效导向、整体性设计和变革式影响力的新要求,实现与时俱新和包容公平的同步,是国际气候法律秩序建构中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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