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公约中的共区原则是基于“影响+能力”的一体化安排。面对新兴经济体国家新增的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和改善了的气候变化应对能力,《巴黎协定》将原本作为共区原则构成要件之一的“能力”单独切割、并与“共区责任”并列一道冠以原则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则的整体系统性架构。而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碳中和的新范式目标下。不得不说,上述逻辑的交叠弱化甚至隐去了共区原则的母体地位。例如,历史上曾充斥着“各自能力原则”的不规范又难以察觉的误导性表述。《巴黎协定》的核心——国家自主贡献建立在各自能力之上,并不意味着“影响”这一前提性要素就此凭空消失或悄然淡化,即所谓的共区原则的要素性地位缺失。而巴黎模式对于“能力”的凸显,干扰了时间线的连续性,使得作为结果责任的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与当前排放的动态累积无法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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