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变化应对这个利益博弈异常激烈的领域和无政府主义的国际社会,我国作为碳中和利害攸关国家,在稳步自主推进国内
低碳转型的同时,争取自身正当合理的国际权益是当仁不让的底线,也是“后巴黎时代”气候外交的重中之重。其中,共区原则是一个关键抓手、气候外交与内政得以有效联动的前提[13]。国际气候治理体系成形之初设计的共区原则即彰显了公平的精神,这需要在外在语境的不断变迁中巩固守正、在守正中持续创新。与此同时,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起到了有目共睹的积极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就,应当并且可以在国际气候规则制定上发挥更有影响力和更具建设性的作用,以推动共区原则内容的与时俱新与性质的包容公平同步,更好地服务于碳中和愿景和全球人民福祉。
(一)共同责任之创新
共同责任是共区原则的首要内容,源自生物圈的互相依赖性和为维护该生物圈而建立全球伙伴关系的必要性。过去以来,全球气候治理的共同责任屡次受到挑战。协定虽然引入“各自能力”要件,但由于共区原则本身的结构性缺陷、在有效搭建和维持全球伙伴关系方面作用有限,对于强调环境成效的碳中和则更难保障。共同责任的面向亟待突破性的理论指引以整体优化。纵观近年来国际社会的实践,彰显中国智慧和经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正逢其时,为碳中和时代的全球合作之道提供了新思路。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权国家形成机制性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家利益趋同。对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依存性(不分国家大小)、包容性(兼顾环境与发展)和平衡性(并举赋权与担责),为促进碳中和愿景下各国的利益趋同、具象化共同责任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引。即树立反映由低到高、累进式国际合作义务的“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气候治理观,具言之:其一,共商,即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对话机制。一定程度上,《巴黎协定》的成功得益于大国间就关键问题进行前期对话和诚意沟通,提前夯实共同责任的国际政治基础。“自我区分”的碳中和承诺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制度成本差可能造成激进的国别或地区行动(如单方面启动的边境措施),而与宏观层面的多级目标(如能动环境和贸易自由)相背离。对此,通过对话渠道表达双方、多方正当合理的利益关切是纠正这一单边行动唯一有效的途径,这一共商的过程亦可提升相关措施与现行国际规则的兼容性。其二,共建,即坚持多边主义建设气候命运共同体。多边主义是对强调“各自能力”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有力补强,其重要性在于:一方面,防止气候变化受到波谲云诡的国际局势的影响而沦为地缘政治工具,例如打着各种旗号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举措。碳中和时代,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形式更加隐蔽,例如表面以防止碳泄露为目的的单边碳边境调节措施,可能会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型绿色(碳)壁垒;另一方面,强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规则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主导地位,防止其他利益
联盟内部标准的域外适用,例如日前国际上零星泛起的鼓噪建立“气候俱乐部”的主张。其三,共享,即实现“美美与共”的低碳普惠。我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着赋权的重要面向,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责任分担重心向权利惠益分享导向转换的趋势一致,可突破当前国际合作原则的理论瓶颈和实践困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下,全球气候行动也可认定为是一种类似欧盟的包容性的成果分享,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全球伙伴关系灵活、务实且有活力。对此,我国已率先示范,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开展“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分享,彰显出一贯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通过南南合作强化发展中经济体共同利益,是巩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基础。”[14]
第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在2021年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融合了“天人合一”的中华文明智慧与“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自然延伸。该理念富含与时俱新的科学理性,对于优化“风险倍增器”情境下气候治理的集体责任具有以下两点启示:其一,以整体系统观审视传统上被孤立看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要素,强调治理过程的协调和均衡,最终实现生态系统整体碳循环能力的提升。从这个角度,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与碳中和愿景的要求不谋而合。“脱碳”减少碳增量且改善存量中碳的可循环性的实质将碳源减量、碳汇增量与生态修复统合在一起,体现了基于自然解决方案(NbS)的“穹顶式”治理结构。从共区原则的视角,应将一国的气候资源禀赋如森林、海洋和土壤等境况全盘考虑在内,系统评估该国碳中和的潜力和不足。例如,《巴黎协定》第6条提出的国际
碳市场一旦建立,NbS可期成为碳汇的主要来源,帮助发展中国家的NbS进入国际碳市场。其二,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唯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达成两者合一的共同体之“共存续”状态。故而,在碳中和时代,应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这要求协同推进气候变化与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荒漠化防治、废物污染管控、湿地和海洋保护等领域的公约谈判和履约行动。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均签署加入上述公约,制定出台了国家层面统筹和协同气候变化应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并在近期启动的《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中列入“绿色低碳发展编”。
(二)区别责任的守正
《巴黎协定》的共区原则脱离了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二分法,但未能如《蒙特利尔议定书》那般成功地建立起既反映议题特性、又符合公平意旨的区分标准。现实中,协定“自我区分”的多元化责任既存在实施缓慢的制度困局[1](P337),也面临着碳中和新范式目标的挑战。恰如挑战亦是机遇,碳中和包容与公平脱碳的本质正是我国借以重塑碎而不乱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共区原则、补正其区别责任的历史契机。
第一,原则围绕碳这一中心要素、系统设计构成要件的区别标准。碳既是问题成因也是解决方案,决定着区别责任要件的可采性,且作为纽带系统关联各个要件。针对此,应引入动态复合的人均累计排放标准,兼顾平行层面的国家GDP减排净成本均等和垂直层面的各国支付能力差异。该标准具体由以下两个关键方面构成:其一,动态标准。《巴黎协定》以“共区责任”取代“影响”的表述未能科学反映气候政策的时间因素。纠正此点须直面大气中碳浓度形成的不同作用力,对其进行全面和持续考量,保证历史责任、当前责任与未来责任的连贯性。从理论上,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源自于其在工业化进程中预先使用了“附条件权利”而应承担的矫正正义义务。在现实中,欧盟ETS体系的建立和改革中不仅认可历史责任,还对其进行了具体量化。有鉴于此,当下工业化国家的碳中和承诺只有同时计量当前和历史排放,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代内和代际公平。而据最新的权威数据显示,目前的碳中和承诺距离实现全球净零排放路径还有差距,未能展示出所谓的最大雄心;进一步提升空间的考量(有无和多少)至少应当遵循从累积的历史责任、再到当前的排放责任的逻辑顺位。这一过程亦是突破“方法论的民族主义”的囹圄,而逐步迈向全球气候行动呼唤的“方法论的世界主义”的试举。其二,复合标准。以碳要素为纽带关联各要件,均衡纳入“不同国情”要件,同时避免单个要件例如“各自能力”的过度使用和片面强调。“只有在能力的获得与影响正相关时,将能力作为责任分配考量因素才具有正当性”[15](P68)。在这一点上,由于能力不足反而变相受到惩罚的碳边境调节措施,机械拆分使用了“能力”要件,在逻辑上无法全然立住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议题司法化的现象反映出追究当前排放的未来责任的趋势,其中是否统筹考虑了当下能力的限度和社会发展正常的折现率,这一点值得深思。
第二,区别责任分配有赖于针对关键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科学和客观的考量。传统的国家二分法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求和特殊情况,如今已为笼统的“不同国情”所取代。静态的相对客观的身份认定演变成为动态的具有主观色彩的要件评定,而《巴黎协定》并没有为此提供参酌的具体指标。显然,全面列举国情的相关指标有现实困难也不必要,而且容易受到谈判博弈的操纵。对此,碳中和作为一个聚焦客观情势的概念,在较大程度上可以有效限缩进入考量的指标范围。与碳紧密相关的基础国情例如人口基数、资源
能源禀赋、碳效率、经济和社会结构碳依赖性和碳密集度等不仅明确具体如公正转型机制中那般可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而且构成可持续气候治理的前提条件并决定其推进方式。由此,碳中和愿景下应致力于共区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发展权的协同推进,回应发展权同时作为集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的需求。在个体性权利的层面上,唯有纳入人均累计排放标准,均衡考量人口的红利和压力(即平等负担原则),才能系统连通发展权两个向度上的意涵;在集体性权利的层面上,厘清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科学客观地反映发展权利的层次性:基础发展权、发展空间权、后发展权,并区别因发展不足(生存排放与发展排放)与因过分发展(奢侈排放)引起的气候问题[16](P136-139)。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权利层次相匹配的区别责任的类型。据此,基础性发展的生存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优位性。诚如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完成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之消除贫困与零饥饿,本身即是对全球永续发展的巨大贡献;对于进一步发展空间需求的国家,不仅允许其逐步脱碳、调适期的有限增量空间等缓冲安排,而且在配套制度例如全球盘点、透明度框架、能力建设和可持续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的替代制度)中充分考虑这些国家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针对后发展权(也称持续发展权)的国家,认可其同时基于成本效益标准与分配考量标准设计和实施的碳中和目标。借此协同推进,“不同国情”与其他要件、特别是“影响”要件得以有机结合,有望达成公平基础上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公约体系化落实能力建设安排、以促成原则各构成要件的协作互动。能力建设的本质是利益的平衡与补偿。在自我承诺的碳中和时代,能力建设及其团结协助安排理论上是打开“各自能力”要件的闭环、确保实质公平的关键;实践中则为落实新近的《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的核心领域。碳中和带来切实的减排压力、尤其对于基础发展权和发展空间权的国家,需要全面提升解决气候问题的整体能力。此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不再是“输血性”而是“造血性”的团结协助安排,它将奠定这些国家实际减排的科技和管理体制基础,保障碳中和目标实施的实际效果。因此,区别责任需要补正的方向在于:设定能力建设的最低标准,促成国际气候公约下消极结果义务向国内法中积极行为义务的转化。具体在支付能力的资金和技术两个层面做出如下努力:其一,资金机制。碳中和愿景下,资金机制除了体现消弭国家支付能力差异的伦理要求,也是全球气候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安排。绿色气候基金(GCF)有别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新的、额外的资金来源的最低标准应考虑捐助国与受援国的货币惠益分享面向、以确保结果导向的碳中和成效。类似于公平转型基金,GCF的供需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照反映集体性发展权利层次的差异性责任,从而发挥平衡环境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功用。例如,褒奖去工业化进程中国家所采取的早期行动,弥补其付出的巨大替代成本和做出的额外牺牲。此乃我国公平转型过程中争取权益的底线区域,应当备作国际气候谈判中一项议价筹码。其二,技术机制。《巴黎协定》重在引入技术生命周期前端的技术创新,这对于中端和末端成熟技术的转让十分不利,实质乃弱化技术转让的区别责任。格拉斯哥气候大会继续对此避而不谈。改进此点需要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经验:转变观念,引入“技术共享”作为实现各国利益趋同和多领域共赢的新概念框架[11](P353)。借此框架,有力弥合协定有团结协助条款、无前提性条款的逻辑断层,引导后续气候谈判就当前国际规则中的消极结果义务(如缺乏细节的“非市场措施”、潜在障碍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化为国家的积极行为义务(如财税、补贴、政府采购等后发展权国家国内政策法律安排),切实推动现成低碳技术的规模化跨界转移,满足基础发展权、甚至部分发展空间权国家碳中和转型急需的技术跃迁。
结语
共区原则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开拓是内在于国际气候治理演进史的历史议题,也是碳中和愿景新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命题。尽管共区原则作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气候的全球治理责任分配——的根本指导原则,但是从未有任何一个事项如气候变化这般集巨大的时空尺度、不同的利益诉求与变迁的治理范式于一体,对该原则的设计和适用提出重大挑战。早在1992年框架公约中,共区原则的原初旨趣便彰显了公平的价值精神。该原则能否持续获得普遍的接受和采纳、达成富有环境成效的实施,关键在于其回应动态变化的国际情势的同时,责任确立的基础是否公平公正。然而,纵观国际气候谈判进程,语境开放和模式多元的共区原则在各国制度性议价的过程中,并不总能恪守其公平的上位原则,尤其是当前的《巴黎协定》就显现出实用主义的可接受性替代实质公平性的倾向[15](P20)。
晚近《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发展出抵消与平衡双向路径的碳中和范式和净零排放目标,回归至气候变化应对的包容与公平脱碳本质,其结果导向、整体性设计和结构变革力将对“后巴黎”“后格拉斯哥”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范式转换型举措,碳中和前所未有地凸显了“生态空间的再分配”这个在现行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隐而不现的目标,是借以重新阐释共区原则、以实现时空联结、内外互动和新旧传承的历史契机。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