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IPCC第三工作组贡献了气候变化政策的评估标准,以指导国际、各国国内的气候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与实施。这一标准由一体化运作的四个子标准构成,依次为:(1)环境成效:可实现拟定的环境目标或者达到良性的环境效果;(2)成本效益: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环境目标;(3)分配考量:满足政策的分配效应和影响范围,其中包括公平、公正等面向;(4)体制可行:具备合法性来源而获得普遍接受、采纳和实施[9](P751-752)。上述标准兼具科学理性和法律理性,具有一定权威和普遍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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