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2019年是各地法院落实《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概要》的收官之年,时间紧、任务重,各种攻坚执行难的专项行动(“百日会战”、“假日执行”、 “雷霆行动”等)依然在持续。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可能采取各种规避执行措施的手段,比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执行措施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其实,“限制高消费令”(以下简称“限高令”)早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用于应对千千万万个执行案件中最普遍最常见的手段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工作报告
截止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是新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2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2018年1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全省法院“南粤执行风暴”的情况,在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广东省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64万件,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1.4万人次、限制出境2,596人次、限制高消费85.1万例。2019年1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工作报告,根据该报告,湖北省高院在2018年将10.4万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3万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变脸老赖”等103人刑事责任。在各种执行措施中,限制高消费的比例无疑是最高的。
就“限高令”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及法律后果,本文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尝试进行全面解答,具体回答几个方面的问题:
(1)“限高令”的法律依据;(2)公司未履行债务,哪些人可能会被“限高”;(3)是谁发起的“限高”;(4)法院决定采取“限高”措施的考量因素;(5)“限高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即“黑名单”的关系;(6)“限高”后会被限制出境吗?(7)“限高”后是否必然无法乘坐飞机(国内/国际/跨境)、高铁、动车等;“限高”后子女是否必然无法就读私立学校;“限高”是否会影响银行借贷;(8)“限高令”的签发与实际执行之间有没有时间差;(9)如何解除“限高令”;(10)挂名法代被“限高”后有什么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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