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限制高消费的不同原因,可以将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因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法院签发“限高令”(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二是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这两类对象面临的后果有所差别,对此,我们将在本文第5部分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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