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时提供的回答,“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措施。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然而,在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有执结率的考核任务。执行法官对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一手段往往采取较为积极主动的态度,甚至存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法官要求或建议提交“限高申请”的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已经成为执行案件的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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