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比单纯被限制高消费的后果严重得多。具体而言,根据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失信被执行人除被禁止部分消费行为外,还被限制在
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亦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由于法院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现多部门协作,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也即,失信被执行人在多个部门、领域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例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但若仅被限制高消费而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无上述规定。总而言之,限制高消费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限制,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侧重于在工作及社会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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