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限高规定》第1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也即,一旦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则一定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然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可能单独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独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若违反限高令的,将面临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也即,从单纯被限制高消费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只是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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