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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针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十问十答

2023-10-12 14:21

来源: 青海长云A

什么是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对公司的资产、经营、债务等均不具有实际的决策权、管理权,实际上对公司不承担主要责任,也并不履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权,甚至不是公司员工,不参与到公司的设立与运行之中,仅仅是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具有亲戚、朋友、熟人关系,却被挂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曾经确实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已经离职或退出公司,公司却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导致已离职或退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然被显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这几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外观,也需要依法承担法定代表人的相应义务,但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力却不是由其行使,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例如被限制高消费,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就会觉得自己是个“冤大头”,前来向律师求助。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若发现公司有不能偿还债款、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执行的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及早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谨防因公司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等情形而对自己的生活和信誉等造成恶劣影响。当然,采取这一途径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权,其方可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然而,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而只是有意拖延或妨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难以通过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途径解决困境。

二是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也即,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则是产生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选举或聘任。也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选举或聘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实践中,法院可能认为其不宜过分干涉公司的选举及聘任等内部治理事项,因此,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这一途径困难重重,但却是值得尝试的,有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曾有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途径成功地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例如:龙郁丽与天津津都新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海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津0116民初2431号)。在该案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董事任期届满,且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然而公司却怠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情形可能给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经挂名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采用上述途径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之后,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对原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即便其已通过各种途径摆脱了法定代表人这顶帽子,法院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三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以自有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法院解除限高令等,继而向公司追偿。然而,在公司已经危及重重或者公司信誉堪忧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替公司偿债后再向公司追偿,无疑将承担极高的风险。

四是申请企业破产。法代持有公章,如果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可以以被执行人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如果受理,则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但是,由于限高措施并非处分性的执行措施,而是属于惩戒性的执行措施,继续实施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所以,执行中止后,法院一般不会解除限高令。如果法院最终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法院将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包括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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