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似乎已经习惯了周五傍晚的新规发布。果然,在上周五(2018年7月20日)傍晚,为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下称“《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
针对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在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进一步树立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2)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3)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4)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针对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但上述规定可视为是监管部门落实《资管新规》的一个信号。考虑到《资管新规》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就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的某些监管原则将有可能在后续的法规中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
就此,植德基金团队结合《资管新规》,就《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中可能对私募基金产生影响的监管原则简单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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