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对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递延的是否是业绩报酬或奖金。从合理性角度来说,我们理解此处递延的应该是业绩报酬及奖金。递延机制是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让从业人员勤勉尽职及审慎经营,不排除将来此规定也适用于私募行业的可能。
结语
《运作规定》及《管理办法》从组合投资、投资限制、信息披露及人员管理、关联交易、费用承担及递延机制等进一步落实了《资管新规》的规定。虽然《运作规定》及《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亦有重大影响,我们将就此保持关注并在第一时间就监管动态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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