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作规定》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并未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须达到多少的数额,但根据上述规定并考虑到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一向的监管思路,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对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也出现类似的要求。换言之,以后“保壳型基金”的空间将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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