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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对私募基金监管影响浅析

2018-7-23 11:09

来源: 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伟 刘少华

关联方的限制


根据《运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根据《运作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上述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但是究竟如何定义“参与”,是认购还是作为服务方提供服务?这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进一步阐明。

其次,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须向投资者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公平对待投资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不排除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证券基金,也可能出现类似的规定。

第三,上述规定明确了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比《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严格,《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禁止关联方的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如果该等监管原则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那么此前市场上常见的“融资型基金”则将遇到合规障碍,这对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特别是地产行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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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资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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