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如果前述业绩报酬提起的频率、业绩报酬计算的标准及计提比例限制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模式以及基金架构将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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