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作规定》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上述规定明确了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基金的最短期限及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条款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亦有重大意义,我们推测监管层的考虑可能是要杜绝变相引诱投资人,却又在资管产品成立后立刻撤资的行为或者杜绝单纯的“保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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