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述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该原则如果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适用,那么至少会有三方面的影响:(1)对于盲投基金而言,该等原则将有效的降低整个基金的投资风险;(2)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可以确保其投资的基金不会由于单笔投资而出现巨大的损失;(3)对于之前市场上颇为常见的项目基金而言,意味着募资会更加困难,只能去募集可以单笔投资不低于3000万的大投资人,从这个角度而言,谈判的难度也增加,对于GP而言,困难将是Dou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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