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那各位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陈智鹏:在不同国家虚拟货币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在中国,根据2013年五部委文件,虚拟货币被定位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个人可以合法持有和买卖。
在美国来说,由于各个部门有自己的算盘,希望归属自己部门范畴内管辖,所以定位各不一样,国内税务局(IRS)将虚拟货币视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财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言,它认为除了
比特币和
以太坊以外,绝大多数其他的虚拟货币都应该定位为证券,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虚拟货币是收其监管的商品。
欧洲一些国家,比如德国,将比特币看做以记账单位形式所表现的
金融工具,类似于外币。
王君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是比较早的,特别是在网络游戏行业,例如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就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最早,在车库咖啡,我以为比特币就是一款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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