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德国柏林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 under the Pilot Phase, AIJ)。AIJ决定旨在通过实际项目来检验不同国家之间能否开展项目合作,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相同的温室气体减排。这个决定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
碳市场的萌芽。
在该决定的指导下,国内由科技部牵头制定和发布了实施“共同执行活动”的管理办法,并与挪威和日本开展了实质性的项目合作。从1995年至2001年,共执行了4个AIJ项目,分别是“首钢干熄焦项目”“
河南商丘热电联产项目”“辽阳铁合金电弧炉项目”“
哈尔滨印染厂锅炉改造项目”。通过这些项目,中外专家团队就项目的基准线方法学、额外性评估、项目监测等相关规则和方法开展了全方位的研究,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供了相关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不计入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实体,纯粹是为了研究跨国
碳交易项目合作的可行性及所需的政策法规和方法论。
后来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方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早期的实际项目工作提出的方法论。中国通过开展这些试验性的国际合作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碳交易合作经验以及微观项目方法论研究成果,为后期参加CDM项目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开展AIJ项目合作方面,中国的表现显著,尤其是中国项目提交的方法论,为后来CDM项目方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这当中,中国政府部门的引领和组织协调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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