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这一阶段一方面积极开展CDM项目国际合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为了确保国家未来能够承担相应的国际碳减排义务,在国内做了必要和周全的准备。201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首次提及主要污染物和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了中国要逐步建立
碳市场和推进
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的目标。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重庆、
广东和
湖北七个省市开展地方
碳交易试点。随后,
四川省和
福建省也获得了类似的批准。这些试点覆盖了电力、
钢铁和化工在内的20多个行业,涉及约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其发展为我国碳市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推出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CER)计划。该计划旨在鼓励国内非控排企业减少碳排放。企业碳减排量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和签发(自愿碳减排信用)。这些经认证和签发的自愿碳减排信用可进入国内地方碳交易试点市场及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CCER市场、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国CDM市场、国际自愿碳交易市场并行存在和发展的局面。
然而,这一阶段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即《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直到快结束时才生效,且加拿大和日本明确表示不参与多哈修正案,导致《京都议定书》下的CDM项目所产生的CER失去了需求,进而没有了消纳场景,因此CDM的发展急速下滑。
但是,中国的地方碳交易市场,特别是深圳、广东和上海,却逐渐活跃起来,部分扭转了由于CDM项目停滞导致的碳市场几近停止运转的被动局面。但在地方碳交易市场进行的CCER同样存在消纳有限的问题,在CCER签发后市场需求不足、消纳场景少,2017年CCER机制被暂停实施。图1是一些地方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情况。
图1 地方碳交易试点市场累计成交量与成交额
数据来源:Wind,由高金智库¹整理
这一阶段碳市场的发展特点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碳减排信用需求出现波动,这充分说明碳减排信用的需求对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中国推出的CCER机制尽管一开始受到了市场的追捧,但因缺乏配套的消纳机制和场景,产出与消纳失衡,该机制难以持续稳定运行。最后,地方碳交易市场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实践,如配额的拍卖、免费分配、碳普惠机制等,并设计了碳期货、碳质押等碳
金融产品和工具以促进碳金融发展,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